《天津條約》內容 天津條約內容包括

《中英天津條約》又稱《中英續約》,是1858年(咸豐八年)6月26日清朝與英國在天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那么《天津條約》主要內容是什么呢?

《天津條約》內容 天津條約內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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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國駐華使節并各眷屬及各隨員“可在京師,或長行居住 , 或能隨時往來”,可在北京租地租屋,雇覓夫役 。英在通商各口設領事官 。
2、凡傳基督教者,清政府應一體保護 。英國人可前往內地游歷、通商 。
3、除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外,增開牛莊、登州、臺灣、潮州、瓊州為通商口岸;長江漢口段以下至海沿岸,除增開鎮江一口外,再選擇不超過三處地方開放;許英商船駛入長江至長江沿岸各口岸經商;英國兵船亦得進入各通商口岸 。英國人有權雇傭華人,可在各口并各地方租地蓋屋,設立棧房 , 建立教堂、醫院、墓地 。
4、涉及英國人的糾紛案件,英國當事人及財產 , 皆歸英國官員查辦;英國人犯法,由英國官員懲處;中國人擾害英國人,由中國官員懲辦;中英兩國之人爭訟而又不能勸息,由中國地方官與英國領事會同審辦 。
5、中英雙方應于《天津條約》簽訂后盡快于上海會商新稅則;英商進出口貨物于內地應納之“子口稅”,應“綜算貨價為率,每百兩征銀二兩五錢”,一次繳清 。
6、今后若有給予他國特權 , “英國無不同獲其美” 。
7、賠償英國商民損失及軍費共400萬兩 。賠款繳清 , 方將廣州城交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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