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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 , 法律并無相關明確規定 。
二、在實務中,法院主要有以下裁判觀點 。
觀點一:受害人不能再主張醫保已報銷的費用 。具體理由如下:
1、受害人產生的賠償請求權已經轉移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該機構依法行使追償權 , 受害人不得再向侵權人主張 。{參考案例:(2020)豫民再166號民事判決}
【本院認為:(三)患者經醫保報銷的相關費用應否從賠償款中扣除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 ,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 , 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社會保險法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享有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在社會保險法領域鑒于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已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參保人員因醫療損害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已經轉移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該機構依法行使追償權,患者或其家屬不得再向醫療機構主張 , 已經醫保報銷的相關費用應予扣除 。】
2、醫保已報銷的費用不屬于受害人的實際損失,應予扣除 。{參考案例:(2018)豫08民終3423號、(2019)粵0104民初41777號民事判決}
觀點二:受害人可以主張醫保已報銷的費用 。具體理由如下:
侵權賠償責任與醫療保險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通過醫保報銷相關費用不能作為侵權人減免侵權責任的理由 。{參考案例:(2020)鄂05民終2313號民事判決}
【本院認為:二、關于醫保已經報銷的醫療費用能否在本案保險理賠款項中予以扣除的問題 。譚玉武在本案中已經醫療保險機構報銷的部分醫療費用不應在本案請求賠償損失總額中予以扣除,人保財險宜昌分公司仍應就該部分款項在其承保限額內予以賠付 。具體理由如下:1.本案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 屬于侵權糾紛,系基于侵權行為而產生的侵權責任賠償,即黃正新在本案中承擔的是對受害人譚玉武的侵權賠償責任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則是社會醫療保險的組成部分,屬于社會保險法調整的范疇,與本案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 兩者的權利基礎、責任承擔主體以及法律性質均不相同 。受害人譚玉武的損害與其在社會保險機構所得的利益(醫保報銷費用)之間沒有相當的因果關系,不能適用損益相抵原則 。且侵權主體應當為其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 , 侵權人責任的減免系由法定,受害人醫療費用是否已經通過醫保系統報銷與受害人就交通事故侵權進行的訴求無關,不能作為侵權人減免侵權責任的理由 。因此,譚玉武醫療保險已報銷數額不應從其賠償總額中扣減 , 仍可就其全部醫療支出及其他損失向侵權責任人主張賠償 。】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57輯)中的觀點
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社保制度不能減輕侵權人責任,受害人亦不能因侵權人違法行為而獲利 。如果已支付醫療費的社保機構未參加訴訟 , 法院應通知其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支持其行使追償權 。
四、筆者認為
筆者贊同最高院的觀點 , 具體理由如下:
【報銷的醫藥費 醫藥費已經被醫保報銷還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賠償嗎】1、醫保報銷與侵權責任賠償屬于不同法律關系 , 兩者互不影響;
2、侵權人不能因為醫保報銷而減免自己的責任,而受害人亦不能因此獲益 , 應以自己的實際損失為限;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了社保機構因先行墊付所享有的追償權,而《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則規定了受害人已在侵權人處獲得醫療費用的,應當將社保機構先行支付的部分予以退還 , 同時規定了如拒不退還 , 社保機構的救濟途徑 。因此,為避免訴累,在侵權責任糾紛中,法院可以通知社保機構作為有獨三參加訴訟 , 支持其行使追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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