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11條的規定 , 可撤銷婚姻的事由僅限于脅迫 。
【法律依據】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是什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脅迫須具備以下條件:
(1)脅迫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2)脅迫方須有脅迫對方令其產生恐懼,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3)受脅迫方在脅迫的行為下做出同意結婚這種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4)脅迫的行為與受脅迫方作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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