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南日報】
【借款人死亡后的訴訟時效 借款人死亡可以起訴嗎】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5月18日訊(通訊員 劉雅 王承鳳)借款人死亡,留下債務和些許財產,其繼承人該如何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近日,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法院判決借款人母親常某以其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原告周某的借款15萬元及利息 。
2022年7月,萬某向周某借款15萬元,約定借款于2023年7月到期 , 其中10萬元約定了月息1% 。之后,萬某按時支付每月利息1000元,直至2022年12月,萬某因病去世 。其去世后,房屋由萬某父母居?。?其名下一小型普通客車由母親作價2萬元轉賣給萬某前妻劉某,后萬某父親離世,房屋由萬某母親繼續居住 。另經查明,萬某和劉某育有一子萬某康,現已成年,在案件審理中,萬某康自愿放棄繼承萬某名下的任何遺產 。而萬某與劉某離婚后,萬某未再婚 。因萬某去世后無人償還欠款,周某將萬某父親、常某、萬某康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債務 。
法院認為,周某提供借條和轉賬憑證證明借款事實,三被告對萬某借款一事沒有異議,故法院對借款的事實予以認可 。雖約定的還款期限為2023年7月,但萬某的死亡已導致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的客觀結果,并且三被告繼承萬某的遺產與償還周某的債務本質上存在著直接利害關系,為保證債權人的利益,應將萬某未到期的債務視為到期 。萬某康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且客觀上未占有、使用萬某的任何遺產,萬某父親已于遺產分割前去世,尚未實際取得萬某的遺產份額 , 故萬某康和萬某父親沒有清償萬某債務的法定義務 。而常某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并且實際占有使用萬某生前的房屋,還實際收取了萬某遺留車輛的處置價款,遂作出如上判決 。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的是有限清償責任,應當以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為限;如繼承人放棄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不負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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