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對付借錢不還錢的人? 如何對付借錢不還的人可以報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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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官,您好,朋友向我借2萬元,寫了一張借條 , 約定一年還清,但沒有約定利息,現在到期不還,我能否向他再主張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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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如果在借條中沒有寫明借期內利息的話,再主張利息 , 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但關于逾期利息,法律同時規定“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 ,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在借條中沒有約定利息的情況下,可以按年利率6%的標準主張逾期利息 。
02
法官,您好 , 朋友向我借了5萬元,寫了張借條,當時口頭說的兩個月就還 , 可是在借條上沒有寫明期限和利息,現在對方不還錢了,我該如何主張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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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關于借款利息利率的標準可以參照第一個問題的解答,關于起算期限的問題 , 因為在借條中沒有明確約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主張還款,如果來法院起訴的話,一般以起訴之日為起算時間 。
03
法官,您好,我借了朋友10萬元,但對方實際只給了我8萬元 , 現在對方讓我按10萬元為本金還本復息,我應該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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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這種情況就是我們平時所稱的“砍頭息” , “砍頭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法律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
04
法官 , 您好,我因做生意周轉需要向朋友借款50萬元,當時約定月息5% , 借期三個月,我按約定支付了利息,現在覺得利息約定過高了 , 能否讓對方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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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你們約定的利息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所以你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你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
05
法官,您好,有個朋友向我借了10萬元,當時約定借款期限三個月 , 月息2%,但到期后對方還不上錢,想繼續借錢,我們雙方將之前三個月的借款本息作為本金,重新寫了一張借條 , 約定月息2%,期限三個月,到期后 , 對方仍不還錢,我可以按照第二張借條的約定向對方主張本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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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將上期利息算入下一“借款期”作為本金,繼續計算利息,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講的利滾利,這種做法法律是允許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 借貸雙方是可以將利息算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但對復利的計收規定了上限的要求,也就是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 , 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根據你們的約定,最終的利息已經超過了以10萬元為本金 , 按年息24%利率標準計算所得的利息,所以超出部分法律不再保護 。
06
法官 , 您好,我因生產經營需要 , 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100萬,對方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不僅約定了借款利率為年息36%,逾期加收5%的逾期利息,同時還約定了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想問一下 , 既有利息約定又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是否還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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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既有利息約定又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 , 不能超過年利率24%的上限 。所以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情形下,一般將兩者相加后,再判斷兩者之和是否超過年利率24% 。
07
法官,您好 , 王某向我借款1萬元,當時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約定利息1000元,如果王某提前向我支付了5000元,這5000元應全部認定償還本金 , 還是應先扣除截止還款日應償還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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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根據該規定,若你們對于抵充沒有約定的話 , 王某的還款應先抵充利息,剩余部分才能認定為對本金的償還 。
08
法官,2018年年初李某向我借款10萬元,當時出具了一張借據,借據上記載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利息不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這種情況下我可以主張李某支付利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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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 , 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你的情況下 , 雖然雙方對具體利率的約定不明確,但是可以確定利率的標準不低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這種情況不能認定為利息約定不明,可以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李某主張利息 。
09
法官,您好,我借了祁某10萬元 , 年利率36%,借款期限一年 , 履行期屆滿,我還款3.6萬元 , 一年后我又還款3.6萬元,想問一下我現在還欠祁某多少錢?
答:你第一次還款時,因為約定利率為36%,屬于自然債務區,一年產生的利息為3.6萬元,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先利息后本金的償還順序,在第一次還款后,你尚欠祁某10萬元本金 。由于雙方沒有約定逾期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規定,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 , 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應予支持 。但是按照36%的利率標準還是24%的利率標準呢?在當前我國的立法規則下 , 決定了出借人獲得的利息收益上限不得超過24%,除了借款期限內自愿償還的利率可以在24%-36%之間 。因此,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利息 , 年利率的標準更不應超過24%的標準 。因此,你說的情況下 , 第二次還款的3.6萬元中有2.4萬元為償還的利息,1.2萬元為償還的本金 , 現階段應欠祁某8.8萬元 。
10
法官,我想問一下 , 我經營的公司借給A公司10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定于2019年3月31日前還款 , 但是后來雙方商量定于2018年12月31日還錢,現在對方又反悔了,我們能要求對方提前還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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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雙方明確就提前償還借款達成一致意見,屬于雙方達成了變更原借款合同的協議,如果此變更協議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此后雙方就應根據變更后的借款合同履行義務 , 出借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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